中信证券前技术中心高级经理偷看私募大佬持仓,趋同交易获利213万!请求减免处罚无效,被罚没426万
中信证券前技术中心高级经理偷看私募大佬持仓,趋同交易获利213万!请求减免处罚无效,被罚没426万
中信证券前技术中心高级经理偷看私募大佬持仓,趋同交易获利213万!请求减免处罚无效,被罚没426万红星资本局6月1日(rì)消息,近日,安徽(ānhuī)证监局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,曝光了一起“老鼠仓”案。
时任中信证券(600030.SH;6030.HK)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的李海鹏(lǐhǎipéng),利用职务权限,获知某知名私募基金交易持仓(chícāng)等(děng)未公开信息,并控制妻子及妻子姊妹账户进行趋同交易。最终,李海鹏被监管“没一(yī)罚一”,合计罚没超426万元。
偷看(tōukàn)高某睿远基金持仓
趋同交易获利213万元(wànyuán)
据安徽证监局查明,2015年4月24日,高某基金成立(chénglì),托管人为中信证券,开户营业部为中信证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。2018年12月起,李海鹏(lǐhǎipéng)获得中信证券CRM系统应用开发(kāifā)岗权限,可以(kěyǐ)获取中信证券所有客户的账户信息、资产规模、交易(jiāoyì)持仓等未公开信息。
2019年11月(yuè)1日至2023年2月21日,李海鹏通过CRM系统,获知高某(gāomǒu)基金的持仓、委托、当日成交记录等未公开信息。在获取高某基金的成交记录后,李海鹏开始控制(kòngzhì)妻子及妻子姊妹的股票(gǔpiào)账户组,进行趋同交易。
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,李海鹏(lǐhǎipéng)控制的账户组包括:妻子同胞姊妹(zǐmèi)程某1在广发证券、东方(dōngfāng)财富证券开立的账户,以及妻子程某2在广发证券开立的账户。
涉案(shèàn)时段内,账户(zhànghù)组3个账户都是由李海鹏妻子(qīzǐ)根据李海鹏提供的交易指令进行操作,李海鹏实际控制并决策账户交易。账户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是李海鹏夫妇(fūfù)。涉案时段内,账户组使用的设备高度趋同。
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(qījiān),李海鹏控制账户组(zǔ)累计交易股票(gǔpiào)128只,累计交易金额6483.80万元(wànyuán)。其中,与高某睿远基金趋同交易股票76只,趋同交易金额2900.38万元,趋同盈利金额213.14万元。
红星资本局注意到,罚单所提及的“高某基金(jījīn)”“高某睿远基金”,其(qí)成立时间、托管人等信息,与高毅(gāoyì)(gāoyì)资产知名基金经理邓晓峰管理的“高毅-晓峰1号睿远证券投资基金”高度一致。Wind数据显示(xiǎnshì),该基金最新净值披露日期在2024年4月底,2020至2023年,该基金年度(niándù)回报分别为74.82%、17.31%、-3.41%、-4.58%。
安徽证监局认为,李海鹏的上述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(tóuzī)基金法》(以下(yǐxià)简称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)第二十条(dìèrshítiáo)第(六)项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(dìyīkuǎn)所述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。
对(duì)此,李海鹏在陈述申辩(shēnbiàn)和(hé)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:一是部分交易存在同一交易日内趋同(qūtóng)账户交易时间早于标的账户交易时间的情形,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;二是测算的交易佣金低于(dīyú)实际收取的佣金;三是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起始时间认定有误;四是部分股票系当事人自主交易,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。综上,请求减免处罚。
经复核,安徽证监局对李海鹏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(cǎinà)。理由如下:
第一,本案中所涉未公开信息(xìnxī),既包含(bāohán)高某基金的交易信息,也包含其资产状况、持仓明细和历史交易等(děng)信息。历史交易、持仓情况等均能反映(fǎnyìng)标的账户投资决策情况,涉案账户的交易在个别交易日早于标的账户的交易,不代表早于高某基金的投资决策,不能排除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(xíngwéi)。
第二,本案的佣金(yòngjīn)测算是以趋同交易(jiāoyì)匹配数量为基础(jīchǔ),计算逻辑不同于涉案账户实际每笔交易的佣金,计算结果无误,方式符合证监会多年执法实践和惯例。
第三,根据证券账户交易情况、相关人员(rényuán)询问笔录、微信(wēixìn)聊天记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(cèsuàn)等多方面证据,足以证明当事人自2019年11月起即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故意,并实施了相关行为。
第四,对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(xìnxī)交易的认定,是(shì)综合了证券账户资料(zīliào)、相关情况说明(shuōmíng)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等证据材料予以认定。客观证据显示,当事人在聊天记录中大量提及高(gāo)某(mǒu)睿远基金有关未公开信息,包括当事人申辩意见中认为是自主交易的股票。在案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李海鹏作出相关交易决策时,利用了高某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,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。
最终,安徽(ānhuī)证监局决定:没收(mòshōu)李海鹏违法所得213.14万元,并处以213.14万元罚款,合计罚没超426万元。

红星资本局6月1日(rì)消息,近日,安徽(ānhuī)证监局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,曝光了一起“老鼠仓”案。
时任中信证券(600030.SH;6030.HK)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的李海鹏(lǐhǎipéng),利用职务权限,获知某知名私募基金交易持仓(chícāng)等(děng)未公开信息,并控制妻子及妻子姊妹账户进行趋同交易。最终,李海鹏被监管“没一(yī)罚一”,合计罚没超426万元。
偷看(tōukàn)高某睿远基金持仓
趋同交易获利213万元(wànyuán)
据安徽证监局查明,2015年4月24日,高某基金成立(chénglì),托管人为中信证券,开户营业部为中信证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。2018年12月起,李海鹏(lǐhǎipéng)获得中信证券CRM系统应用开发(kāifā)岗权限,可以(kěyǐ)获取中信证券所有客户的账户信息、资产规模、交易(jiāoyì)持仓等未公开信息。
2019年11月(yuè)1日至2023年2月21日,李海鹏通过CRM系统,获知高某(gāomǒu)基金的持仓、委托、当日成交记录等未公开信息。在获取高某基金的成交记录后,李海鹏开始控制(kòngzhì)妻子及妻子姊妹的股票(gǔpiào)账户组,进行趋同交易。

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,李海鹏(lǐhǎipéng)控制的账户组包括:妻子同胞姊妹(zǐmèi)程某1在广发证券、东方(dōngfāng)财富证券开立的账户,以及妻子程某2在广发证券开立的账户。
涉案(shèàn)时段内,账户(zhànghù)组3个账户都是由李海鹏妻子(qīzǐ)根据李海鹏提供的交易指令进行操作,李海鹏实际控制并决策账户交易。账户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是李海鹏夫妇(fūfù)。涉案时段内,账户组使用的设备高度趋同。
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(qījiān),李海鹏控制账户组(zǔ)累计交易股票(gǔpiào)128只,累计交易金额6483.80万元(wànyuán)。其中,与高某睿远基金趋同交易股票76只,趋同交易金额2900.38万元,趋同盈利金额213.14万元。
红星资本局注意到,罚单所提及的“高某基金(jījīn)”“高某睿远基金”,其(qí)成立时间、托管人等信息,与高毅(gāoyì)(gāoyì)资产知名基金经理邓晓峰管理的“高毅-晓峰1号睿远证券投资基金”高度一致。Wind数据显示(xiǎnshì),该基金最新净值披露日期在2024年4月底,2020至2023年,该基金年度(niándù)回报分别为74.82%、17.31%、-3.41%、-4.58%。
安徽证监局认为,李海鹏的上述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(tóuzī)基金法》(以下(yǐxià)简称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)第二十条(dìèrshítiáo)第(六)项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(dìyīkuǎn)所述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。
对(duì)此,李海鹏在陈述申辩(shēnbiàn)和(hé)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:一是部分交易存在同一交易日内趋同(qūtóng)账户交易时间早于标的账户交易时间的情形,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;二是测算的交易佣金低于(dīyú)实际收取的佣金;三是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起始时间认定有误;四是部分股票系当事人自主交易,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。综上,请求减免处罚。
经复核,安徽证监局对李海鹏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(cǎinà)。理由如下:
第一,本案中所涉未公开信息(xìnxī),既包含(bāohán)高某基金的交易信息,也包含其资产状况、持仓明细和历史交易等(děng)信息。历史交易、持仓情况等均能反映(fǎnyìng)标的账户投资决策情况,涉案账户的交易在个别交易日早于标的账户的交易,不代表早于高某基金的投资决策,不能排除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(xíngwéi)。
第二,本案的佣金(yòngjīn)测算是以趋同交易(jiāoyì)匹配数量为基础(jīchǔ),计算逻辑不同于涉案账户实际每笔交易的佣金,计算结果无误,方式符合证监会多年执法实践和惯例。
第三,根据证券账户交易情况、相关人员(rényuán)询问笔录、微信(wēixìn)聊天记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(cèsuàn)等多方面证据,足以证明当事人自2019年11月起即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故意,并实施了相关行为。
第四,对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(xìnxī)交易的认定,是(shì)综合了证券账户资料(zīliào)、相关情况说明(shuōmíng)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等证据材料予以认定。客观证据显示,当事人在聊天记录中大量提及高(gāo)某(mǒu)睿远基金有关未公开信息,包括当事人申辩意见中认为是自主交易的股票。在案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李海鹏作出相关交易决策时,利用了高某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,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。
最终,安徽(ānhuī)证监局决定:没收(mòshōu)李海鹏违法所得213.14万元,并处以213.14万元罚款,合计罚没超426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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